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台財稅字第10004536610號
修正「稅捐稽徵機關稅務案件協談作業要點」第八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稅捐稽徵機關稅務案件協談作業要點」第八點
部 長 李述德
稅捐稽徵機關稅務案件協談作業要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八、 稅捐稽徵機關協談人員進行協談時,應以客觀、審慎之態度、恪守合法、公正原則,並對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詳予解說,期能獲得共識,化解歧見。
稅捐稽徵機關協談人員進行協談時,得應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要求,或視案件需要經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同意後,進行全程錄音、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