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簡表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簡表
一、個人部分
項目 |
內容 | ||
課稅範圍(含日出條款) |
◎出售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 | ||
課稅稅基 |
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 ||
課稅稅率 |
境內居住者 |
1. 持有1年以內:45%、持有2年以內超過1年:35%、持有10年以內超過2年:20%、持有超過10年:15% 2. 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及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2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20% | |
非境內居住者 |
1. 持有1年以內:45% 2. 持有超過1年:35% | ||
境內居住者自住房地 |
減免 |
1.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2. 按前開課稅稅基(即課稅所得)計算在4百萬元以下免稅;超過4百萬元部分,按10%稅率課徵 3. 6年內以1次為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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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退稅 |
‧換大屋:全額退稅(與現制同) | |
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 |||
課稅方式 |
分離課稅,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 | ||
稅收用途 |
課稅收入循預算程序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 |
二、營利事業部分
項目 |
內容 |
課稅範圍及稅收用途 |
同個人 |
課稅稅基 |
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
課稅稅率 |
1. 17%(與現制同) 2.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 |
課稅方式 |
併入年度結算申報課稅(與現制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