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自我檢核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房地合一自我檢核表
請自我檢核: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下列房屋、土地之所得,應課徵所得稅(土地不再免所得稅),如勾選以下三種情況之一者,請依下表規定申報。
□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土地。
□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
□個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
★ 上開所定房屋之範圍,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
項目 |
個人 |
營利事業 | |
課稅稅基 |
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土增稅不得減除) | ||
申報方式 |
★ 分離課稅,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 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 檢附買賣契約書影本(私契)、收付款及其 他相關證明文件 |
總機構 在境內 |
併入年度結算申報課稅 |
總機構 在境外 |
有固定營業場所:分開計算合併報繳 | ||
無固定營業場所:代理人申報納稅 | |||
境內居住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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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有期間≤1年 :45% ★ 1年<持有期間≤2年 :35% ★ 2年<持有期間≤10年:20% ★ 持有期間>10年 :15% ★ 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或 與營利事業合建於2年內出售:20% (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
17%(總機構在境內) | |
非境內居住者稅率 |
★ 持有期間≤1年:45% ★ 持有期間>1年:35% |
同個人(總機構在境外) | |
減 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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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 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供營業使用 或出租 ★ 課稅所得在400萬元以下免稅、超過400 萬元部分,按10%稅率課徵 ★ 6年內以1次為限 |
無 | |
重購退稅 |
★ 換大屋:全額退稅 ★ 換小屋:比例退稅 ★ 重購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 |
無 | |
盈虧互抵(不含土地漲價總數額) |
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3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 |
總機構在境內: 虧損得後抵10年 | |
總機構在境外: 不得減除 |
以上僅供自我檢核參考用,如有疑問請多加利用國稅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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