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採用擴大書審結算申報時,應注意土地及其定著物交易增益之所得額計算
財政部1040629新聞稿
營利事業採用擴大書審結算申報時,應注意土地及其定著物交易增益之所得額計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依稅法相關規定,凡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書面審核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原則上應就其申報案件採書面審核,因此營利事業當年度若有出售房地增益之非營業收入,如與營業收入淨額加總後,直接採擴大書審純益率核算所得額,則不符合擴大書面審核要件。
舉例來說,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業收入800萬元、非營業收入820萬元(出售土地增益600萬元、出售房屋增益200萬元及其他收入20萬元),又該公司適用之擴大書審純益率為6%,豐原分局最近查核發現,公司逕就營業收入淨額加計應稅之非營業收入,直接以97.2萬元〔(營業收入800萬元+土地增益600萬元+房屋增益200萬元+其他收入20萬元)*6%〕申報全年所得額,並未能符合擴大書面審核要點規定,應自行調整全年所得額達849.2萬元〔(營業收入800萬元+其他收入20萬元)*6%+土地增益600萬元+房屋增益200萬元〕以上,課稅所得額249.2萬元〔全年所得額849.2萬元-土地交易所得600萬元〕以上,才得以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