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法令

購買未經核准的外國公司人壽保險單並無遺產稅節稅效果

本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購買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的外國保險公司壽險保單,於被繼承人死亡後由指定受益人領取的人壽保險金,並不符合免稅要件,仍應課徵遺產稅。

本局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所規定有關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可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係以該人壽保險契約得適用保險法第112條規定者為限。另財政部95年6月28日台財稅字第09504540210號令規定,如被繼承人生前投保未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核准的外國保險公司人壽保險單,並無保險法第112條規定的適用,受益人領取的人壽保險金應課徵被繼承人遺產稅。 

本局提醒民眾,向外國保險公司購買人壽保險單如有遺產稅節稅方面的考量,建議先查明該保單是否經金管會核准,可要求保險公司提示金管會核准字號並以電話詢問無誤後再考慮是否投保,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