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能扣抵銷項稅額
本局表示,時值公司召開股東會旺季,所贈送股東之紀念品,因與推展業務無關,其進項稅額不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本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公司每年至少召開股東常會1次,為公司法第170條所明定,惟並未規定必須發放紀念品,且該紀念品係為回饋股東支持或為吸引股東出席會議,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其進項稅額依上開規定不得申報扣抵。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誤將贈送紀念品所支付的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時,應儘速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辦理自動補報並補繳該溢扣抵稅款,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