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法令

營利事業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商品報廢損失

本局表示,配合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營利事業所得稅簡化稅政之研究」結論,98年9月14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有關商品報廢規定,認定原則走向鬆綁,營利事業自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即可適用該項新規定。

本局特別說明商品報廢規定修正重點如下:(1)不限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放寬所有營利事業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商品報廢損失,免除申請報備之程序。(2)增訂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亦可核實認定商品報廢損失,免除報備之程序。(3)明定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報廢之原因,增訂「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以符合實際情形。(4)商品報廢之報備期限由15日延長為30日。

本局提醒營利事業,今年5月份進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要留意商品報廢損失規定的修正,以免喪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