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法令

營利事業出售有價證券所產生之呆帳損失,不得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呆帳損失是營利事業會發生的損失科目,一般銷貨可能因款項無法收回而出現呆帳,出售有價證券也可能發生類此情形。因目前證券交易所得仍處停徵狀態,屬於免稅所得,所以出售證券所產生的呆帳損失,不能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

該局日前查獲某投資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呆帳損失5千餘萬元,經該公司說明,此筆呆帳損失係其原持有A公司股票100萬股,以總價款8千餘萬元出售給甲君,甲君支付3千餘萬元後即不見蹤影,因該筆應收款已逾期2年,經催收後仍無法收回,乃列報呆帳損失;國稅局認為:該5千餘萬元之應收出售有價證券款雖符合呆帳損失的認定條件,不過,因為是來自出售A公司股票的價款,應轉列為免稅收入的的損失,不得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該公司96年度的課稅所得因此被調增5千餘萬元,需再補稅款12百餘萬元。

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營利事業出售國內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因屬證券交易所得,財政部爰於97428日以台財稅字第09704517650號釋示,營利事業於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期間出售有價證券,嗣因價款無法收回,依所得稅法第49條規定認列之呆帳損失,應歸屬免稅收入之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