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法令

訂定「實體消費通路開立電子發票試辦作業要點」

財政部991118台財資第09922005610

訂定「實體消費通路開立電子發票試辦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實體消費通路開立電子發票試辦作業要點

一、

為配合推動實體消費通路開立電子發票試辦計畫,訂定本試辦作業要點。

二、

本要點之主辦機關為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

三、用詞定義

(一)電子發票:指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統一發票。
(二)整合服務平台:指由財政部提供營業人開立、傳輸、交換、儲存電子發票之資訊系統及其他相關之整合性服務,可供已申請加入平台服務之各加值服務中心或營業人介接連線使用。
(三)試辦廠商:指經向主辦機關申請並核准後進行試辦作業之營業人,其資格不受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之限制。
(四)載具:得以電磁紀錄記載或連結電子發票資訊之工具。
(五)記名式:指電子發票以買受人資訊作為整合服務平台之歸戶方式。
(六)無記名式:指電子發票不以買受人資訊而以載具作為整合服務平台之歸戶方式。
(七)歸戶:指以買受人資訊或載具識別碼作為辨識資訊以儲存電子發票於整合服務平台。
(八)買受人資訊:指買受人提供之個人身分識別資料及整合服務平台所歸戶之買受人電子發票交易資訊。
(九)註冊買受人:指買受人以記名方式登入整合服務平台註冊,試辦廠商於取得買受人同意後,得將買受人資料上傳至整合服務平台
(十)紙本電子發票:使用電子發票字軌號碼之試辦廠商對未使用載具之買受人及中獎人,應提供印有發票號碼且具備防偽功能之紙本電子發票,其格式由主辦機關核定之。

四、

試辦廠商給予買受人電子發票,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開立:得以記名式或無記名式為之。
(二)索取:試辦廠商應確保電子發票歸戶至買受人名下或買受人持有之特定載具,或對未使用載具之買受人,提供具備防偽功能之紙本電子發票,並應註記使用紙本電子發票後,上傳至整合服務平台。
(三)捐贈:得提供買受人捐贈電子發票之選擇機制,買受人選擇捐贈時,試辦廠商負有將電子發票資訊及受贈對象上傳至整合服務平台之義務。
(四)查詢:試辦廠商應提供買受人得查詢其蒐集電子發票明細之方法,例如以多媒體資訊服務站(KIOSK)作為查詢方式。
(五)對獎:除已捐贈電子發票外,試辦廠商應使買受人之載具得以識別其所索取之電子發票並應提供自動對獎機制。
(六)領獎:試辦廠商得列印紙本電子發票供買受人進行領獎。中獎獎項於三獎以下之範圍內,試辦廠商亦得提供買受人選擇將扣除稅捐後之中獎金額轉換成等值以上之儲值金額、禮券或商品。
(七)會計憑證:試辦廠商應依買受人之要求,於電子發票開立時提供註記買受人統一編號之紙本電子發票作為會計憑證,並上傳至整合服務平台。
(八)使用電子發票之試辦廠商,應採取資訊安全措施,以達到資料內容與傳輸之私密性、完整性、來源辨識性及可歸責性,並具有可執行電子發票之開立、收取、作廢及銷貨退回。

試辦廠商應使用依政府憑證管理中心規定申請之憑證或經財政部核可使用之憑證,於開立電子發票後四十八小時內上傳至整合服務平台。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捐贈、請求作為會計憑證之情形時,試辦廠商亦應於變更後四十八小時內將變更內容上傳至整合服務平台。

於試辦作業期間,因系統或作業因素,以致對獎、捐贈、領獎所生之爭議,應先由試辦廠商與買受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得由消費發生地或買受人住所所在地國稅局進行協商判定,必要時得由主辦機關協助進行判定。

五、

買受人得以記名式或無記名式登入整合服務平台,選擇捐贈電子發票。買受人並得以無記名式載具至多媒體資訊服務站(KIOSK)選擇捐贈發票或其他得確認買受人意願之方法捐贈發票。

整合服務平台應每二月為一期,於開獎日前,將買受人所捐贈之該期統一發票明細資料通知各該受捐贈對象,並由整合服務平台對獎後通知受捐贈對象領獎。

六、

歸戶於註冊買受人帳戶下之電子發票中獎時,註冊買受人得於整合服務平台設定將中獎獎金扣除應繳納之稅款後,匯入註冊買受人之指定銀行帳戶。

三獎以下中獎人,如選擇於試辦廠商轉換成儲值金額、禮券或商品時,試辦廠商應於兌換時扣除應繳納之稅款,並留存中獎人身分證號碼、聯絡方式並製作成中獎人清冊後向財政部指定窗口進行結算及付款。

中獎人將中獎金額以經主辦機關專案核定之載具提供者連線至整合服務平台後直接進行現金儲值時,該載具提供者應留存儲值或列印之系統時間明細表,供財政部指定窗口查驗後進行結算及付款。

除前三項領獎方式外,中獎人應以紙本電子發票至財政部指定領獎窗口進行領獎。該指定領獎窗口應將紙本電子發票影本或掃描檔,併同該紙本電子發票送財政部指定窗口進行查驗及結算。

七、

為進行試辦作業,財政部得以專案核定電子發票字軌號碼。

八、

有關實體消費通路開立電子發票之試辦廠商評選方式、試辦期程等相關作業,主辦機關得以專案核定辦理之。

九、

試辦廠商若違反本作業要點時,主辦機關得要求試辦廠商限期改善。如試辦廠商未於期限內改善或違反情節重大時,主辦機關得取消試辦廠商資格,如有損害並得向試辦廠商請求賠償。

十、

本作業要點規定未盡之處,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