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法令

公司研發活動須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先予以專案認定或出具認定意見

財政部991119工策第09901186141

有關公司研發活動須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先予以專案認定或出具認定意見,與以往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研發投抵辦法審核程序有所不同

一、「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簡稱本辦法,如附件)業於今(99)年118日由本部會銜財政部發布實施,其中4612規定有關公司研發活動須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先予以專案認定或出具認定意見,與以往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研發投抵辦法審核程序有所不同。

二、有關本辦法第4條購置專用技術及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系統等項目,以及第6條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進行研發及與國內外業者共同研發部分,應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專案認定,並依本辦法第7條規定,於費用發生當年度或首次分攤支出年度提出申請經核准者,自該等年度起適用,如逾期申請者,經核准後則自申請年度起適用

三、另針對第12條明定公司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後1個月內,檢附研發計畫等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其研發活動符合第2條及第3條規定,始適用投資抵減之獎勵

四、鑑於本辦法之研發投資抵減申請程序及審核機制已有重大變革,為確保公司權益,請貴公會所屬各會員轉知並輔導各簽證公司,倘公司之研發計畫性質如符合本辦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之樣態,務須於本辦法規定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發活動之審查認定或專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