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法令

學校機構或團體接受政府機關委託研究計畫明定研究成果歸屬於政府機關或與政府機關公同共有者其取得之受託研究費用應核課營業稅相關規定

財政部991123台財稅第09900331970

學校機構或團體接受政府機關委託研究計畫明定研究成果歸屬於政府機關或與政府機關公同共有者其取得之受託研究費用應核課營業稅相關規定

學校、機構或團體接受政府機關委託研究計畫,明定研究成果歸屬於政府機關或與政府機關公同共有者,其取得之受託研究費用,應依下列規定核課營業稅

一、政府機關委託專業領域研究人員進行研究,以學校、機構或團體名義與政府機關簽訂委託研究契約者:
(一)學校、機構或團體向政府機關收取之研究報酬,屬代收轉付與研究人員,免列入其銷售額課徵營業稅。另其向政府機關收取之研究訪查費、郵費、印刷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如符合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三、(三)規定,亦免列入其銷售額課徵營業稅。至其因負責計畫管理等行政業務而收取之管理費,核屬銷售勞務之收入,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或第31款規定外,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二)研究人員透過學校、機構或團體承接政府機關研究計畫,其提供之研究勞務除具專業性外,亦非屬經常性行為,尚不發生課徵營業稅問題

二、學校接受政府機關委託研究,而由其受僱人員執行研究,該受僱人員僅支領固定薪資,不因其從事之研究計畫件數或金額多寡而不同者,視同該學校自行承接研究計畫,學校收取之受託研究費用,核符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三、機構或團體接受政府機關委託研究,而由其受僱人員執行研究,該受僱人員僅支領固定薪資,不因其從事之研究計畫件數或金額多寡而不同者,視同該機構或團體自行承接研究計畫,機構或團體收取之受託研究費用,除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或第31款規定外,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四、營利事業接受政府機關委託研究,其收取之受託研究費用,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五、本令發布日前屬未核課確定案件,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適用本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