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法令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核定公告作業要點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核定公告作業要點

 

訂定日期:100524

 

一、為辦理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所稱主管稽徵機關,指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

三、本作業要點適用範圍,係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查核結果為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無應補或應退稅款、應補或應退稅款符合免徵或免退規定者,該管稽徵機關得以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可納入公告作業範圍之案件如下:

(一)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申報應退稅金額等於核定應退稅金額案件。
(二)無應補或應退稅款:核定結果為不補不退案件。
(三)應補或應退稅款符合免徵或免退規定:核定結果之應補或應退稅款分別在新臺幣三百元以下及新臺幣二百元以下案件

前點規定,於納稅義務人申報應退稅款超過新臺幣二百元,主管稽徵機關首次核定為無應補或應退稅款、應補或應退稅款符合免徵或免退規定案件,不適用之,主管稽徵機關應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

一、     公告日期及作業方式

(一)公告日期:主管稽徵機關配合綜合所得稅各批次退補稅作業時程,每年以辦理四次公告為原則。

1. 第一批及第二批退稅案件,應於直撥退稅撥付日(或退稅憑單填發日)以前完成公告;核定為不補不退案件及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應於大批開徵繳納期間開始日以前完成公告,並自公告日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效力。

2.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於核課期間內依通報資料核定為無應補或應退稅款、應補或應退稅款符合免徵或免退規定者,主管稽徵機關得視需要納入前目公告作業範圍或另行辦理公告。

(二)作業方式:由主管稽徵機關以聯合公告方式辦理,並以辦理公告之年度為基準每年輪流主辦。公告內容應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主管稽徵機關網站,並將公告文書粘貼於主管稽徵機關之公告欄。

六、公告內容應載明事項:

(一)納稅義務人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查核結果符合所得稅法第八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該管稽徵機關得以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並自公告日發生效力。
(二)納稅義務人申請查對與行政救濟方式、期間及受理機關。其屬核定退稅案件,並應?明稽徵機關辦理直撥退稅或退稅憑單寄發時程。
(三)本公告核定案件,納稅義務人如須查詢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核定資料,可利用自然人憑證或金融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或主管稽徵機關網站線上查詢、申辦;或就近洽主管稽徵機關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臨櫃查詢。
(四)主管稽徵機關在核課期間內,如另行發現課稅資料,仍應就已公告核定案件依法補徵或併予處罰。

七、每年實際辦理公告時程、公告次數、具體公告文書內容及其他細部作業程序由主管稽徵機關自行規劃辦理,並得在不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之情形下,配合稽徵實務需要酌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