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法令

公告一○一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所列之各項金額

財政部1001124台財稅字第10004533600號公告

公告一一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所列之各項金額

 

主旨:

公告101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應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1項各款所列之金額。

依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2項。

公告事項:

一、遺產稅

(一)免稅額:1,200萬元。
(二)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80萬元以下部分。

2.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45萬元以下部分。

(三)扣除額:

1. 配偶扣除額:445萬元。

2.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45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

3. 父母扣除額:每人111萬元。

4.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557萬元。

5. 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45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

6. 喪葬費扣除額:111萬元。

二、贈與稅

免稅額:每年2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