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法令

薪資所得之扣繳規定

財政部1010103新聞稿

薪資所得之扣繳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常有新設立之事業或機關團體的會計或出納人員,詢問有關薪資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事涉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的權益,特予說明如下:

一、薪資所得應依納稅義務人之身分,分別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及第3條規定辦理扣繳:

(一)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取得之薪資所得可以按下列2種方式,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一種適用:

1. 公、私事業或團體按月給付職工之薪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可在該局網站(網址:www.ntat.gov.tw)檔案下載∕100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下載〉扣繳之。碼頭車站搬運工及營建業等按日計算並按日給付之臨時工,其工資免予扣繳,惟應依所得稅法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2. 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

(二)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按薪資給付額扣取18%。但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之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3萬元部分,扣取5%;自9811日起,前揭所定人員以外之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應按給付額扣取6%

二、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薪資所得,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第1項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進一步表示,自10011日起,所得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額扣取5%;但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00年為68,501元),免予扣繳;薪資受領人如未依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仍應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尚無法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辦理扣繳。

該局復表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業已於10096日以勞動2字第1000132292號公告發布「基本工資」調整為每月新臺幣18,780元,每小時103元,並自10111日生效,扣繳義務人於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101年為28,170元),應按給付額扣取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