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法令

一百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財政部1010216台財稅字第10104513580號令

一百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核定「一百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一、固定資產: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百分之四十三;但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減除百分之四十三。

二、農地:出租人負擔水費者減除百分之三十六;不負擔水費者減除百分之三。

三、林地:出租人負擔造林費用或生產費用者減除百分之三十五;不負擔造林費用者,其租金收入額悉數作為租賃所得額。

 

申報綜合所得稅之財產租賃收入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99年度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100年度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註)

固定資產

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43;但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減除43

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43;但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減除43

農地

出租人負擔水費者減除36;不負擔水費者減除3

出租人負擔水費者減除36;不負擔水費者減除3

林地

出租人負擔造林費用或生產費用者減除35;不負擔造林費用者,其租金收入額悉數作為租賃所得額。

出租人負擔造林費用或生產費用者減除35;不負擔造林費用者,其租金收入額悉數作為租賃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