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財政部1010216台財稅字第10104513580號令
一百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核定「一百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一、固定資產: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百分之四十三;但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減除百分之四十三。
二、農地:出租人負擔水費者減除百分之三十六;不負擔水費者減除百分之三。
三、林地:出租人負擔造林費用或生產費用者減除百分之三十五;不負擔造林費用者,其租金收入額悉數作為租賃所得額。
申報綜合所得稅之財產租賃收入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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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
100年度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註) |
固定資產 |
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43%;但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減除43%。 |
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43%;但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減除43%。 |
農地 |
出租人負擔水費者減除36%;不負擔水費者減除3%。 |
出租人負擔水費者減除36%;不負擔水費者減除3%。 |
林地 |
出租人負擔造林費用或生產費用者減除35%;不負擔造林費用者,其租金收入額悉數作為租賃所得額。 |
出租人負擔造林費用或生產費用者減除35%;不負擔造林費用者,其租金收入額悉數作為租賃所得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