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法令

一人公司之董事、監察人,係由該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產生,尚無公司法第27條第2項之適用

經濟部1010716經商字第10102089760號函

一人公司之董事、監察人,係由該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產生,尚無公司法第27條第2項之適用

按公司法第27條第2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準此,政府或法人股東之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另依公司法第128條之12項規定,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其董事及監察人均係由該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與同法第27條第2項規範之情形,尚有不同。是以,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係依公司法第128條之12項規定,由該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尚無同法第27條第2項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