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法令

核釋所得稅法第4條有關機關團體適用102年2月26日修正後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4項有關變更結餘款使用計畫申請期限之規定

財政部1020909台財稅字第10200607690號令

核釋所得稅法第4條有關機關團體適用102226日修正後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4項有關變更結餘款使用計畫申請期限之規定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報經本部依102226日修正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核准或報經主管機關依修正後同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第2目規定查明同意之結餘款使用計畫,如其結餘款支用之最後一個年度非102年度或以後年度,其結餘款使用計畫有變更情形者,無須依修正後同標準第2條第4項有關變更結餘款使用計畫之申請期限規定辦理。

 

參照:

財政部說明,修正後之免稅標準增訂第2條第4項機關團體變更結餘款使用計畫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變更使用計畫申請之規定。惟原經財政部或主管機關核准之機關團體結餘款使用計畫,其使用計畫期間之最後一個年度為101年度或以前年度之案件,如有變更情形時,依修正前規定提出申請變更且經核准即得適用免稅標準之規定。該等機關團體如未及於依102226日修正發布後之免稅標準第2條第4項規定之期限內提出變更之申請,恐影響其適用免稅之規定,將較修正前更為不利,影響其權益。爰核釋機關團體報經該部依修正前免稅標準核准或報經主管機關依修正後同標準規定查明同意之結餘款使用計畫,其結餘款支用之最後一個年度於101年度或以前年度者,如結餘款使用計畫有變更情形,無須適用修正後同標準第2條第4項有關變更結餘款使用計畫之申請期限規定,俾利徵納雙方遵循。

為利各界瞭解,該部特別舉例說明:

甲基金會98年度結算申報未達支出比率,爰就當年度結餘款編列用於99年度至101年度之使用計畫,並於99年度依修正前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在案。嗣後該會倘因故未能依原報經同意之結餘款使用計畫於101年度執行完竣,原應於102331日再申請變更,惟於1024月中旬始提出變更計畫之申請,依旨揭令釋規定,其提出變更使用計畫申請之期限,無須受修正後同標準第2條第4項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