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法令

一百零三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財政部1021231台財稅字第10204696980號公告

一百零三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主旨:

公告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依據:

所得稅法第5條第4項及第5條之11項。

公告事項:

一、103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每人全年新臺幣(下同)85,000;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每人每年127,500元。

二、103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79,000;有配偶者扣除158,000

三、103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8,000為限。

四、103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08,000

五、103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520,000元以下者,課徵5%
(二)超過520,000元至1,170,000元者,課徵26,000元,加超過520,000元部分之12%
(三)超過1,170,000元至2,350,000元者,課徵104,000元,加超過1,170,000元部分之20%
(四)超過2,350,000元至4,400,000元者,課徵340,000元,加超過2,350,000元部分之30%
(五)超過4,400,000元者,課徵955,000元,加超過4,400,000元部分之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