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法令

營利事業計算生產過程有無超耗,應將耗用之原料及物料併同計算

財政部1030714新聞稿

營利事業計算生產過程有無超耗,應將耗用之原料及物料併同計算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91617日台財稅字第0910452795號函釋規定,製造業直接或間接耗用於生產供出售商品之「原料」或「物料」之成本,均應列入製造成本計算。因此,財政部核定供營利事業或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2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58條規定計算原物料有無超耗之各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應包含耗用物料部分。

該局於查核某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申報原料超耗金額計500,000元,並未將物料併入計算,經依財政部核定之各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重新計算原、物料耗用情形,核定原、物料超耗計1,500,000元,再剔除超耗金額1,000,000元予以補稅。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計算當期投入生產產品之耗料,應依財政部核定之各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將原、物料耗用情形併同計算,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剔除補稅。又財政部核定之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均定期檢討修訂,以符合實際製程耗用狀況,營利事業對其行業之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如有修訂意見,可適時向所屬公會或稽徵機關反應供財政部修訂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