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法令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簡表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簡表

一、個人部分

項目

內容

課稅範圍(含日出條款)

◎出售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
1051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者:
10511日以後取得
1031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
(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課稅稅基

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課稅稅率

境內居住者

1. 持有1年以內:45%、持有2年以內超過1年:35%、持有10年以內超過2年:20%、持有超過10年:15%

2. 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及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2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20%

非境內居住者

1. 持有1年以內:45%

2. 持有超過1年:35%

境內居住者自住房地

減免

1.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2. 按前開課稅稅基(即課稅所得)計算在4百萬元以下免稅;超過4百萬元部分,按10%稅率課徵

3. 6年內以1次為限

 

重購退稅

‧換大屋:全額退稅(與現制同)
‧換小屋:比例退稅
‧重購後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

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課稅方式

分離課稅,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

稅收用途

課稅收入循預算程序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

二、營利事業部分

項目

內容

課稅範圍及稅收用途

同個人

課稅稅基

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課稅稅率

1. 17%(與現制同)

2.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
1)持有1年以內:45%;(2)持有超過1年:35%

課稅方式

併入年度結算申報課稅(與現制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