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法令

小規模營業人經營登記項目以外其他業務,未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前,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

財政部1050517台財稅字第10404698510號令

小規模營業人經營登記項目以外其他業務,未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前,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小規模營業人被查獲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未依規定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且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標準者,於稅捐稽徵機關變更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前,尚非屬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4項規定,於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得免給與他人憑證,應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