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自106年5月1日生效
財政部1060322台財稅字第10604539420號令
訂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自106年5月1日生效
一、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辦理。
二、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如下: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新臺幣四十八萬元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三、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生效。
參照: |
為促使境外電商業者來臺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以掌握其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個人之資料及稅源,總統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部分條文,行政院並核定自106年5月1日施行。考量境外電商業者依從成本,且為使國內、外電商業者租稅負擔衡平,本次修正增訂第28條之1規定境外電商業者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者,應申請辦理稅籍登記,依此,財政部於今(22)日訂定發布前述年銷售基準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 財政部說明,近年國際間針對跨境銷售勞務議題修改加值稅規定之國家,如瑞士、挪威、日本、紐西蘭及澳洲等,多對須辦理稅籍登記之外國業者訂有登記門檻,且與國內業者相同。又該部前於105年7月至8月間召開6場「跨境電子商務課徵加值型營業稅」座談會,多數與會者認為應參考國際作法,及考量與國內電商業者間之衡平。為期境內、外電商業者租稅公平,財政部爰採行境內、外電商業者之登記門檻一致方式,訂定境外電商業者登記門檻為年銷售額48萬元。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前開銷售額之計算係採曆年制,且以銷售予境內自然人之金額累計,倘業者前1年度或當年度銷售之電子勞務累積達此登記門檻時,即應自行或委託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為報稅代理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因此,自106年5月1日起,境外電商業者銷售予境內自然人之電子勞務累積達上開登記門檻者,請依規定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申請稅籍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