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以外進口屬「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9款且符合同法施行細則第30條定義之免稅貨樣,整份報單完稅價格在新臺幣3千元以下者,得以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不適用「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2條第4款及「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
財政部1060907台財關字第1061018777號令
個人以外進口屬「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9款且符合同法施行細則第30條定義之免稅貨樣,整份報單完稅價格在新臺幣3千元以下者,得以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不適用「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2條第4款及「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
個人以外進口屬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9款且符合同法施行細則第30條定義之免稅貨樣,整份報單完稅價格在新臺幣3千元以下者,得以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不適用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2條第4款及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