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法令

自107年1月1日起,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於境外之營利事業股東股利或盈餘,應按21%之扣繳率辦理扣繳申報

財政部1070112新聞稿

10711日起,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於境外之營利事業股東股利或盈餘,應按21%之扣繳率辦理扣繳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已於1061229日經財政部修正發布;自10711日起,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總機構於境外之營利事業、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及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以下簡稱非居住者股東)之股利或盈餘,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額、應分配額或所得數扣取21%,並依相關規定辦理扣繳申報。

該局請扣繳單位特別留意,本次修正規定適用於10711日起給付之股利或盈餘,如決議分配盈餘時點於1061231日以前,但於10711日後發放者,依所得稅法88條第1項規定,即應按21%扣繳率扣繳稅款。扣繳義務人給付股利或盈餘時應特別留意,以正確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辦理申報。

該局呼籲,自10611日起,非居住者亦可採用網路申報;扣繳單位得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後,透過網路辦理申報。但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案件及逾期申報案件,並不適用網路申報方式,仍須採取人工或媒體申報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