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之扣除,需於課稅年度在該自用住宅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所有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285,894元,該局以其未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乃否准認列。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並確定在案。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借款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30萬元為限;且應符合下列各要件:1、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為其所有。2、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3、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始得減除購屋借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