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股憑證 留意IFRS2追溯調整
為鼓勵員工全心投入工作,增進投資者的價值,企業設計「員工認股權憑證」,透過市場肯定員工的努力,進而反映在股價上,股票選擇權的價值也隨之增加。進一步而言,員工認股權憑證是指公司在給與日,以績效或職級給予特定員工購買公司股票的權利,在一定期限內,以特定的執行價格購買公司股票。在給與日後,若公司股票上漲,員工可用執行價格購買公司股票,再將股票出售,員工因此得到股票增值的利益。
企業用此方式來激勵員工,讓員工致力於公司長期績效表現,並在股價上反映出價值的增加。此種薪酬工具以「股權誘因」間接促成員工與股東利益結合,目前盛行於科技業。
員工認股權憑證在公司會計的處理,是屬於股份基礎給付交易中的「權益交割之股份基礎給付」。在IFRS 2「股份基礎給付」下,其會計處理是基於權益商品的公平價值。發行公司必須在給與日以公平價值衡量員工認股權憑證,一旦給與日公平價值已決定,權益交割股份基礎給付交易不再重新衡量,並在既得期間適當的認列為薪資費用。因此,會計處理的結果通常是減少報導的淨利,尤其科技業通常大量使用股份基礎給付,作為部份薪酬策略。員工認股權憑證通常沒有市價可供參考,實務上需要使用複雜模型計算員工認股權憑證的公平價值。
我國現行的39號公報「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是參考IFRS 2所訂定,所以理論上,在39號公報生效日後發行的員工認股權憑證,在公司會計處理的IFRS轉換上,應沒有會計原則差異。然而,卻存在一些實務上的差異。由於我國主管機關直接認定未上市上櫃的公開發行公司,發行的員工認股權憑證的公平價值無法可靠衡量,應使用內含價值法衡量。但在IFRS 2「股份基礎給付」下則必須回歸公平價值法,除非符合特定條件才能採內含價值法。
在IFRS 2的過渡性條款中,允許已經採用IFRS的公司,對於在IFRS 2生效日已經既得或結清的股份基礎給付,不必依照IFRS 2的規定追溯調整重編,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因此認為,首次採用IFRS的公司,應該也可以選擇不去追溯調整,在IFRS轉換日已經既得或結清的股份基礎給付。
IFRS 1的條文規定,對於權益交割的股份基礎給付, IFRS 2僅適用在所有發生於2002年11月7日以後,截至2005年1月1日或IFRS轉換日(兩者擇較晚日期),仍然還沒有既得的股份基礎給付,所以如果已經既得,就可以選擇這個豁免,不採用IFRS 2追溯調整;此外,對於原來尚未採用IFRS 2的股份基礎給付,如果在2005年1月1日或IFRS轉換日(兩者擇較晚日期)之後有修正,就應該從修正日開始,採用IFRS 2的規定。
總而言之,假設在轉換日尚未既得的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公司必須依IFRS 2追溯調整,必須決定股份基礎給付在給與日的公平價值,依既得期間分攤認列為酬勞成本。(作者是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新竹所主持會計師、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