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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醫師如有非屬健保給付之自費收入,應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醫師如有非屬健保給付之自費收入,應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一般執行業務醫師之門診收入,除健保給付及部分負擔項目外,尚有自費就診之收入,如皮膚科診所雷射去斑、皮膚美白、牙醫診所製作假牙、鑲牙等自費項目之收費、掛號費等。執行業務醫師對於健保給付之收入,尚能依健保局開立之扣繳憑單據實申報,惟對非屬健保給付項目之收入(如部分負擔)或自費就診收入,卻常有短漏報情形,此種短漏報情形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還會併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醫師如有上述短漏報執行業務所得情事,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經查獲後遭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科長06-2221045
  彙總編號:9910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