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地址可否設公司? 本所免費代審地址,歡迎隨時委託代查。
設立地點說明
確定設籍前,建議先提供地址給事務所,以協助您判斷該地點是否符合法令規定,必要時需請您協助向房東或管委會索取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其他申辦相關文件。
※ 98 年 4 月 13 日起,營業登記免審核建物及土地用途,只要營業地點有門牌並取得屋主同意即可辦理登記。但該建物若確有營業項目與建物或土地用途不符的情形,無論是否完成營業登記手續,主管機關仍得以違反建物或土地用途予以懲處,故仍建議遵守相關規定為上。
資本額
公司登記無最低資本額限制(經濟部98年4月30日經商字第09800569310號函),惟仍需經會計師執行資本額查核簽證。商號則無需資本額查核。
身分證明文件
1. 本國人檢附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2. 僑外人士得自下列文件擇一檢附,若證明文件未記載地址,應自行加註並簽名或蓋章:
o 在台居留證影本。
o 駐外單位簽證之國籍證明書,並載明住居所。
o 該國政府機關出具之文件,如:護照影本。
o 本人出具聲明書(包括國籍、身分證明等),經該國駐中華民國境內機構、我外交部駐外單位簽證或我法院公證。
o 僑委會出具之身分證明。
3. 法人已依中華民國法令辦理公司登記者免附證明文件;如為外國法人,法人資格證明應經我國使領館或駐外機關簽證,或當地官方機關證明(應加附中譯本,並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法人指派代表人者,應附指派書及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董監事人數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數不得少於3人,並應推舉1人為董事長,監察人至少1人(除僑外投資公司外,監察人至少1人在國內有住所)。有限公司至少須設董事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