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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開始受理

 
日 期:2010/10/26
經濟部已於10月26日發布「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自即日起,未登記工廠業者可向工廠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工業單位)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  
「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案於6月2日公布施行,其中為解決國內未登記工廠長久存在問題,特增訂第34條條文,對於97年3月14日前已存在的低污染未登記工廠,在符合環保、消防、水利、水土保持等公共安全前提下,允許排除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的部分限制,在本法修正施行2年內(101年6月2日前),繳交登記回饋金,可補辦臨時工廠登記。  
補辦登記的廠商,可排除土地管制及建管法令限制(如農地不得設廠、農舍不得作工廠使用等),於五年輔導期間可免除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相關處罰規定,合法安心的經營,其權益視同一般登記工廠,取得與合法廠商公平競爭機會,有利於爭取與大型廠商合作、擴展行銷通路、增加營收利潤,對於企業經營助益良多。經濟部籲請業者把握此次難得的補辦登記合法經營契機,以迎接ECFA時代經濟發展的黃金十年。  
10月26日起,地方政府開始受理業者補辦臨時工廠登記。為提供業者相關諮詢及服務管道,經濟部前已於10月1日在中部辦公室成立「未登記工廠輔導服務團」,在10月至11月間在各縣市辦理30餘場的「補辦登記及相關輔導說明會」,並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置聯絡窗口。相關法規、申請文件下載、各縣市工業單位電話、Q&A、說明會活動等最新訊息,請連結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網站(http://www.cto.moea.gov.tw/)或中華民國工業協進會網站(http://www.tfoi.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