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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財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991125
台財稅字第09904905830

主  旨:公告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依  據:所得稅法5條第4項及第5條之11項。

公告事項:

一、 100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每人全年82,000元;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每人每年123,000元。

二、 100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76,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52,000元。

三、 100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4,000元為限。

四、 100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04,000元。

五、 100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   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500,000元以下者,課徵5%

()   超過500,000元至1,130,000元者,課徵25,000元,加超過500,000元部分之12%

()   超過1,130,000元至2,260,000元者,課徵100,600元,加超過1,130,000元部分之20%

()   超過2,260,000元至4,230,000元者,課徵326,600元,加超過2,260,000元部分之30%

()   超過4,230,000元者,課徵917,600元,加超過4,230,000元部分之40%

部  長 李述德

 

綜所稅累進稅率速算公式(100年、1015月申報適用)

所得淨額

x

稅率

-

累進差額

=

應納稅額

0~500,000

x

5%

-

0

=

--

501,001~1,130,000

x

12%

-

35,000

=

--

1,13,001~2,260,000

x

20%

-

125,400

=

--

2,260,001~4,230,000

x

30%

-

351,400

=

--

4,230,001以上

x

40%

-

774,4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