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財政部公告 |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
主 旨:公告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依 據:所得稅法第5條第4項及第5條之1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100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每人全年82,000元;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每人每年123,000元。
二、 100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76,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52,000元。
三、 100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4,000元為限。
四、 100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04,000元。
五、 100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 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500,000元以下者,課徵5%。
(二) 超過500,000元至1,130,000元者,課徵25,000元,加超過500,000元部分之12%。
(三) 超過1,130,000元至2,260,000元者,課徵100,600元,加超過1,130,000元部分之20%。
(四) 超過2,260,000元至4,230,000元者,課徵326,600元,加超過2,260,000元部分之30%。
(五) 超過4,230,000元者,課徵917,600元,加超過4,230,000元部分之40%。
部 長 李述德
綜所稅累進稅率速算公式(100年、101年5月申報適用) | ||||||
所得淨額 |
x |
稅率 |
- |
累進差額 |
= |
應納稅額 |
0~500,000 |
x |
5% |
- |
0 |
= |
-- |
501,001~1,130,000 |
x |
12% |
- |
35,000 |
= |
-- |
1,13,001~2,260,000 |
x |
20% |
- |
125,400 |
= |
-- |
2,260,001~4,230,000 |
x |
30% |
- |
351,400 |
= |
-- |
4,230,001以上 |
x |
40% |
- |
774,4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