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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00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應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各款所列之金額。

財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991125
台財稅字第09904535910

主  旨:公告100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應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12條之11項各款所列之金額。

依  據:遺產及贈與稅法12條之12項。

公告事項:

一、遺產稅

()   免稅額:1,200萬元。

()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80萬元以下部分。

2、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45萬元以下部分。

()   扣除額:

1、 配偶扣除額:445萬元。

2、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45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

3、 父母扣除額:每人111萬元。

4、 殘障特別扣除額:每人557萬元。

5、 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45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

6、 喪葬費扣除額:111萬元。

二、贈與稅

            免稅額:每年220萬元。

部  長 李述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