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00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應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各款所列之金額。
財政部公告 |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
主 旨:公告100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應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各款所列之金額。
依 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第2項。
公告事項:
一、遺產稅
(一) 免稅額:1,200萬元。
(二)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80萬元以下部分。
2、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45萬元以下部分。
(三) 扣除額:
1、 配偶扣除額:445萬元。
2、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45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
3、 父母扣除額:每人111萬元。
4、 殘障特別扣除額:每人557萬元。
5、 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45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
6、 喪葬費扣除額:111萬元。
二、贈與稅
免稅額:每年220萬元。
部 長 李述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