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補助中小企業增僱失業勞工--自100年1月起受理申請

經濟部與勞委會合作協助中小企業創新與増僱勞工

關於「產創條例運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中小企業增僱失業勞工」一案,鼓勵中小企業創新及增聘失業達3個月以上之勞工,聘1人每月補助1萬元,期限6個月,增聘45歲以上失業之勞工補助12個月,增聘員工之最低薪資為27,880元,預定自100年1月起受理申請,以「協助中小企業創新」及「增進就業機會,改善人力結構」,對於產業創新與就業安定有相當助益,經濟部與勞委會攜手創造中小企業與勞工雙贏局面。

經濟部依據99年5月12日公布施行「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經會商行政院經建會、勞委會、中經院、台經院、台大、政大、六大工商團體,訂定「促進中小企業創新增僱員工補助辦法」對促進中小企業創新,改善人力結構,並創造國民就業機會之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者,給予補助,期運用補助為誘因,鼓勵中小企業適當引進外部優良的人力資源,促進產業創新轉型,同時必須有增僱員工之事實,才給予補助,目的為照顧中小企業與促進本國勞工就業機會。

我國在「產業創新條例」公布施行,與中國大陸簽訂ECFA之後,於邁入已開發國家的同時,中小企業除了營運成本不斷增加也需面對全球化的挑戰,因此必須積極創新轉型提升競爭力與提高產品的附加價值。面對當前全球化的挑戰,中小企業創新轉型的關鍵因素為人力資源素質,「產業創新條例」中有關訂定中小企業增聘人員給予補助之法源,即植基於協助中小企業運用外部人力資源,改善人力結構提高中小企業之創新能力,並增加勞工就業機會,進一步提升競爭力與提高產品的附加價值,兼具符合「產業創新條例」與「就業安定」的精神。

該辦法所補助之增僱員工應失業達3個月以上,補助期間6個月,若增僱員工年滿45歲者,則無失業期間之限制,且補助期間得延長為1年,預估補助增僱10,000名勞工,有助於促進青年及中高齡失業者就業。考量本案除能協助勞工就業外,並有助企業作人力結構調整,提升競爭力,達到創造永續的就業機會,相關補助條件除於事前會商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訂定授權子法外,另細節性、技術性、程序性規範亦能充分符合「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就業安定基金之用途之一:「辦理加強實施就業安定及就業促進等事項」,相關辦法應能充分考量勞工與中小企業需求,達到勞資雙贏之境地。


新聞聯絡人: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副組長陳忠智
電話:02-23662231   (0930-227267) Email:jj@moeasmea.gov.tw
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95號3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