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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獎勵開立統一發票績優營業人實施要點--修正第三點、第五點、第六點規定

100.02.01財政部中華民國10021日台財稅字第10004502180號:修正「財政部獎勵開立統一發票績優營業人實施要點」第三點、第五點、第六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財政部獎勵開立統一發票績優營業人實施要點」第三點、第五點、第六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財政部獎勵開立統一發票績優營業人實施要點」第三點、第五點、第六點

部 長 李述德

財政部獎勵開立統一發票績優營業人實施要點第三點、第五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三、營業人於最近二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拔為受獎勵之營業人:

() 短、漏開統一發票。

() 逾期申報銷售額。

() 有違章欠稅(含關稅)紀錄。惟使用媒體申報營業稅進銷項資料者因登錄錯誤,或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者,因油墨不足,致所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專用章模糊不清而產生之違章紀錄,不在此限。

() 經選拔核定為開立統一發票績優營業人。

五、各稽徵機關依下列分配名額選拔受獎勵營業人,並得視實際需要,於百分之十額度內酌予增減之;又其中中小規模之營業人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

() 臺北市國稅局四十五名。

() 高雄市國稅局三十二名。

() 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七十八名。

() 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六十二名。

() 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五十七名。

六、經核定為開立統一發票績優營業人者,除發給獎牌,並予公開表揚外,並自核定之日起三年內,得享受下列獎勵:

() 稽徵機關得設置專櫃受理其營業稅申報事宜。

() 所開立收銀機發票存根聯,得於各該期營業稅報繳後屆滿一年銷燬,並以收銀機日報表及統一發票明細表存根聯替代收銀機發票存根聯,依規定年限保存(本項獎勵得不受三年限制)。

() 由稽徵機關指定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及實務問題。

() 由稽徵機關主動提供新頒賦稅釋令、法規修正、各項稅務訊息等,及邀請其參加租稅宣導活動。

() 如期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繳清稅款者,予以書面審核。

() 除經人檢舉或涉嫌違章逃漏稅情事外,免列入營業稅選案查核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