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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訂頒「特定地區劃定處理原則」 以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

經濟部訂頒「特定地區劃定處理原則」 以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

  為協助未登記工廠尋求合法經營,去(99)年62日「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通過增訂第33條條文,授權經濟部擬訂相關輔導措施。該部經過多次的跨部會協商,已於今100)年222日發布「特定地區劃定處理原則」,提供地方政府或業者勘選未登記工廠集聚地區提報劃定為特定地區之執行參據。
  經濟部表示:特定地區定位為功能性分區,並應符合面積5公頃以上、產業類型符合中央政策或地方需要、集聚密度20%以上、區位不得為辦竣農地重劃土地或禁限建地區、土地使用意願調查有過半數同意等原則。經核准劃設者,區內未登記工廠於輔導期間(10662日前)免受土地及建築法相關處罰,並納入「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方案」專案輔導,具儲備產業園區性質,對未登記業者助益甚大。歡迎地方政府或未登記工廠業者於明(101)年31日前,檢附相關書圖向經濟部提出申請。
  本項特定地區依法須於10162日前公告,有意提出者請把握期限。「特定地區劃定處理原則」詳細內容及應附書圖,請連結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網站(http://www.cto.moea.gov.tw/)下載。另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已成立「未登記工廠輔導服務團」(049-2324959)有專人服務,歡迎多加利用。
承辦單位: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聯 絡 人:李信融
聯絡電話:049-23591711118

特定地區劃定處理原則 附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