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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通過自100年度起盈餘未分配部分按15%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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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通過自100年度起盈餘未分配部分按15%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公布日期

2011-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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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通過自100年度起盈餘未分配部分按15%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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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賴委員士葆等23人擬具所得稅法第66條之9條文修正草案,規定營利事業自100年度起盈餘未分配部分加徵稅率由99年度之10%提高至15%,希望將調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促進經濟發展之果實,由眾多之投資大眾及企業員工共享。
  財政部說明,鑑於99615日修正所得稅法將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25%調降至17%之修法意旨,係為吸引投資、促進經濟發展及提升國際競爭力,倘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調降之初即提案調高加徵稅率,恐有抵銷降稅政策效果,與前開促進經濟及產業發展之修法意旨未符,爰未於前述調降稅率當時配合修正提高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稅率,俟觀察降稅後整體經濟發展及投資狀況,再予審慎通盤考量。近期國際景氣逐漸復甦、ECFA簽署生效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調降等利多因素影響下,我國經濟發展呈現持續穩健成長(99年度成長率10.8%100年度預計成長率4.9%),產業獲利情況漸趨好轉,外來投資亦逐漸增加,為修法提高未分配盈餘加徵稅率之適當時機。

  財政部表示,本條文修正通過後,營利事業100年度盈餘在101年度申報,101年度未將100年度盈餘分配才有加徵15%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適用。因此,營利事業100年度可透過為員工加薪,或於101年度將100年度盈餘分配予股東,即不受未分配盈餘提高加徵稅率之影響;營利事業將經營利潤適時回饋予員工及股東,可使43萬餘家公司組織之員工及股東(7百萬人)受惠。營利事業如有擴充投資之資金需求,可透過盈餘轉增資(配發股票股利)將資金保留於公司,或先行以現金股利分配俟公司有資金需求時再辦理現金增資,均可避免未分配盈餘須加徵15%營利事業所得稅。是提高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稅率,不但可平衡稅率調降之稅收損失,兼顧租稅公平,尚有改善社會所得分配不均之效益,共創政府、企業、股東及員工多贏之局面。

新聞稿聯絡人:陳科長柏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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