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3.29發布「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修正之注意事項
100.3.29發布「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修正之注意事項
對於該修正之條文,會計師於執業該資本額查核簽證時,增加所應遵循之事項及可減省之事項,羅列如下:
一、增加應遵循事項部分(參閱100.3.29修正發布之條文)
(一) 明訂公司申請合併、分割、收購、股份轉換、增資或減資變更登記,外國公司申請增加或減少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及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申請增加或減少在臺營業所用之資金者,應加附前一日之試算表,為會計師查核報告書需檢附之文件,且需併其他應檢送文件裝訂成冊。(§2Ⅰ、§3、§4Ⅱ)
(二) 對於會計師查核報告書與需檢附之文件,應裝訂成冊。(§2Ⅰ、§3、§4ⅠⅡ)
(三) 應另附存摺影本、對帳單或查詢單影本者
1、外國公司申請增加我國境內營運資金時,應另附存摺影本、對帳單或查詢單影本。(§3)
2、 大陸地區營利事業,申請設立或增加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者,應另附存摺影本、對帳單或查詢單影本。(§4Ⅲ)
(四) 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若公司在銀行設有專戶委託代收全部股款者,亦可用其存摺影本替代銀行收足股款證明。(§6Ⅰ)
(五) 股款若已動用,應檢附之資金動用明細表,也應加蓋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之印章:(§6)
1、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中之股款已動用;(Ⅰ項)
2、債權抵繳股款明細表中之股款已動用。(Ⅱ項)
(六) 技術作價及其他財產抵繳股款者,除於工作底稿中載明採用之專家意見外,也應於「查核報告書中載明相關財產已於增資基準日前依法登記予公司」;但「依法無登記之規定者,應載明該項財產已於增資基準日前交付予公司」。(§7Ⅳ)
(七) 針對興櫃公司股票另訂衡量標準
1、原則上,得以衡量日之平均成交價估定之。
2、當日無成交價格者,依衡量日前最後一日平均成交價估定之;其成交價有劇烈變動者,則依衡量日前三十日內各日平均成交價估定之。(§7Ⅴ)
二、可減省之事項部分(參閱98.7.14修正發布之條文)
(一) 刪除會計師於應檢送文件上,加蓋騎縫章之規定。(§2、§3、§3-1)
(二) 刪除會計師查核報告書上,應記載「會計師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事項。(§8Ⅰm)
(三) 刪除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時,會計師所出具資本繳足之查核報告書上,應另載明其「資本是否足敷設立查核簽證日止之直接費用」規定。(§6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