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不動產屬於合理、常態及非自願性之移轉,都不須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1000516新聞稿
銷售不動產屬於合理、常態及非自願性之移轉,都不須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期部分地區房價不合理上漲,且現行房屋及土地短期交易投機氣氛濃厚,引發民眾負面感受,為健全房屋市場,對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及其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築執照之都市土地,除屬供自住等該條例第5條規定之排除課稅項目外,皆應依其持有期間長短按稅率10%或15%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該稅條例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100年5月4日公布,行政院近期將公布施行日期。
該局說明,基本上屬於合理、常態及非自願性之移轉,都不須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即下列銷售不動產之情形均非屬課徵範圍:
(1) 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間房屋(含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在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2) 所有權人原符合第(1)點規定,但本人或配偶購買另1間房屋,以致於出售第1間房屋時擁有2間房屋,只要在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該第1間房屋,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該新房地,而且出售後仍符合第(1)點規定,即本人與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仍僅有1屋,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3)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
(4)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例如農地或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
(5)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
(6)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
(7)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
(8)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
(9)依銀行法第76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處分。
(10)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
(11)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該局更進一步說明,所稱「非自願離職」指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情事:
(1)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
(2)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如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