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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所得課稅規定

財政部1000513新聞稿

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所得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詢問,因為加入多層次傳銷事業,收到公司寄來的「多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年度進貨資料申報表」,是否要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如無固定營業場所,可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應依法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而個人參加人可能取得下列三類所得:

 

一、營利所得: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萬元者,其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所賺取之零售利潤,參加人可提供憑證經稽徵機關查明核實認定營利所得,或依參加人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以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

 

二、執行業務所得:個人參加人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屬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若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適用財政部核定頒布之一般經紀人費用率(20%)計算其必要費用。

 

三、其他所得:個人參加人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