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海外所得課稅規定
財政部1000530新聞稿
個人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海外所得課稅規定
距結算申報截止日僅剩最後2日,財政部提醒,99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在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以上者,今年須納入基本所得額申報。
財政部表示,民眾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投資境外基金、海外債券、外國股票及境外結構型商品,境外金融商品之配息為海外股利所得或利息所得;處分之利得則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依財政部「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11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上開海外財產如為98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上市有價證券,其成本得以98年12月31日該有價證券之收盤價或實際取得成本從高認定;如為未上市股票及境外基金受益憑證,其成本得以98年12月31日之淨值或實際取得成本從高認定。
另財政部於100年3月30日規定,個人於98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海外債券或境外結構型商品,其原始取得成本低於98年12月31日價格資訊系統供應者(如Bloomberg)或銷售機構提供之公開市場價格者,亦得以該公開市場價格計算其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