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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對訴願決定不服的救濟途徑

財政部1000720新聞稿

納稅義務人對訴願決定不服的救濟途徑

財政部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的稅捐或罰鍰處分不服,申請復查,遭稅捐稽徵機關駁回,向該部提起訴願,復遭駁回者,可在收到訴願決定書的次日起2個月內向管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納稅義務人不願提起行政訴訟或遲誤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而有再審事由者,可向該部申請再審

財政部說明,申請再審,是特殊的救濟手段,必須在訴願決定「確定」,而且有再審事由者,才能提出申請。上述所稱的再審事由,依照訴願法第97條規定,包括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二、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三、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法四、依法令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五、參與決定之委員關於該訴願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六、訴願之代理人,關於該訴願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決定七、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八、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決定基礎之證言、鑑定為虛偽陳述九、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已變更十、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等10項。至於申請期限,則應在訴願決定確定時起算30日內提起;如果再審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則自知悉時起算。

邇來有部分納稅義務人不服財政部訴願決定,未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於未確定時,即逕向財政部申請訴願再審,因與規定不合,遭財政部作成「再審不受理」的再審決定。為避免發生類似情形,財政部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訴願決定尚未確定者,依法尚不能申請訴願再審,必須在訴願決定確定,而且有再審事由,始可申請再審,而申請時也必須遵守申請再審期間,以保障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