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各區國稅局100年 8月8日新聞稿3則
財政部各區國稅局100年8月8日新聞稿
案號 |
法規、條令、解釋函令或新聞稿及其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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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從事代書業務,96年度雖已申報執行業務所得,嗣經該局查得甲君受託辦理某祭祀公業選任新管理人、繼承、解散、領取土地徵收補償費等事宜,於96年5月23日收取現金707,300元漏未申報,乃核定甲君該筆執行業務所得495,110元【707,300元×(1-30%)】,除補徵稅額,並依法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甲君不服,主張祭祀公業給付款項為暫收款,非96年度執行業務所得,因委辦雙方發生糾紛,委任事項無法完成,須俟全部委任案件完成後方能結算再申報,並非其漏稅為由,申請行政救濟。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並確定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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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10款規定,營利事業因解散、撤銷、廢止或轉讓,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其國外投資損失準備餘額有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之收益課稅。公司如透過境外第三地區子公司轉投資大陸地區,後因故變更第三地區子公司,其原已提撥之國外投資損失準備於變更年度應予迴轉收益。 該局說明,國外投資損失之認定係以公司對所直接投資外國事業之出資額是否折減為條件,故國外投資損失準備之提列亦應以所直接投資之外國事業為對象。其原直接投資之第三地區子公司既已註銷,原所提列之國外投資損失準備餘額應轉作該年度之收益。 該局補充說明,公司如以原第三地區子公司清算所分配大陸地區各事業體股權作為新設第三地區子公司資本,其確已再實行投資(取得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文件及實行投資之證明文件),且該公司於變更年度已認列處分原第三地區子公司股權利益者,可按作價投資新設第三地區子公司之投資總額提列國外投資損失準備。 聯絡人:劉淑英 電話:03-3396789分機13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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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方式經營者,不論係新品或二手貨,均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營業登記。辦理營業登記之場所,可以戶籍地或居住地為營業地址,惟為確認該地址填列無誤,以避免稅捐文書無法送達而影響納稅人權益,凡以居住地為登記地址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