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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新聞稿2則-100.08.09

財政部各區國稅局 新聞稿

10089

案號

法規、條令、解釋函令或新聞稿及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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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新修正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自100622日施行,其中第11條第1款規定,營業人外銷貨物委由郵政機構出口,其離岸價格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申報適用零稅率時,應具備之文件為郵政機構掣發之執據影本
該局說明,營業人外銷貨物委由郵政機構出口,原規定其郵包離岸價格為美金5千元以下者,准憑包裹執據作為證明文件;現行規定改為離岸價格新臺幣5萬元以下。惟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5萬元者,仍應報經海關出口。
該局指出,營業人外銷貨物申報適用零稅率時,除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如委由郵政機構或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快遞業者出口者,其離岸價格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時,應具備之文件為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掣發之執據影本。
(聯絡人:松山分局周審核員;電話27183606分機604
發布單位:松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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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300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該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該局進一步表示,許多人常誤以為欠稅被限制出境後,只要繳納部分稅款,使剩餘欠稅未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即可解除出境。例如納稅義務人A君因欠繳多筆個人綜合所得稅合計150萬元遭限制出境,因罹病急欲赴美就醫,乃繳納部分稅款60萬元,使欠稅金額為90萬元低於個人限制出境標準100萬元,惟該局仍不能報請解除A君出境限制。因為依規定一旦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被限制出境後,需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相當擔保,始得解除出境限制,上例中A君應將欠稅150萬元全數繳納,否則仍不得解除出境限制。
該局特別呼籲,個人或營利事業如有欠稅應儘速依限繳納,逾期繳納,除增加滯納金及滯納利息負擔外,若遭限制出境,將影響出國旅遊、經商契機。如有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洽詢。(提供單位:徵收科詹淳惠,電話:04-230511118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