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品健康福利捐納入營業稅稅基後營業人銷售菸品時統一發票開立及帳務處理相關Q&A
菸品健康福利捐納入營業稅稅基後
營業人銷售菸品時統一發票開立及帳務處理相關Q&A
一、問:營業人進口及銷售菸品時需將菸品健康福利捐(以下簡稱健康捐)納入營業稅稅基之法源依據為何?自何時開始實施?
答:(一)法源依據:依100年1月26日總統令公布修正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6條第2項規定,銷售之貨物如係應徵菸酒稅或健康捐之貨物,依規定其銷售額應加計菸酒稅額及健康捐金額在內;同法第20條規定,進口貨物如係應徵菸酒稅或健康捐之貨物,應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菸酒稅額及健康捐金額後計算營業稅額。
(二)實施日期:前開修正條文之正式施行日期,經行政院依營業稅法第60條規定,核定自100年9月1日開始實施。
二、問:營業稅本次修法將健康捐納入營業稅稅基,是否會影響健康捐的繳納方式?
答:依「菸害防制法」第4條第6項規定,健康捐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稅時代徵之;另依「菸酒稅法」第3條規定,菸酒稅之徵收時點為出廠或進口時;同法第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為產製廠商及進口菸品之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等。所以,依前開規定健康捐係於出廠或進口時,由產製廠商及進口菸品之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繳納。而本次營業稅法修正,僅將健康捐納入營業稅之稅基,並未涉及健康捐之相關徵課規定,並不會影健康捐的繳納方式。
三、問:健康捐納入營業稅稅基後,營業人進口菸品之營業稅額應如何計算?
答:進口菸品之營業稅額=(關稅完稅價格+進口稅+菸酒稅+健康捐)×營業稅徵收率
四、問:營業人銷售菸品其定價是否需含健康捐及營業稅額?
答:依營業稅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就銷售額,依規定稅率計算其銷項稅額;該銷售額依同法第16條規定,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同條文第2項復規定,該貨物如係應徵貨物稅、菸酒稅或健康捐之貨物,依規定其銷售額應加計貨物稅額、菸酒稅額或健康捐金額;另依同法第32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是以,營業人銷售之菸品,其定價應內含健康捐及營業稅額。
五、問:營業人銷售菸品時其開立統一發票之總計金額為若干?銷售額及營業稅額應如何計算?
答:開立統一發票之總計金額=菸品定價(已內含健康捐及營業稅額)
營業稅額=開立統一發票之總計金額÷(1+營業稅徵收率)×營業稅徵收率
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之總計金額-營業稅額
六、問:健康捐納入營業稅稅基後,營業人銷售菸品時,是否仍需於統一發票上列示健康捐金額?
答:因營業稅法第16條條文修正後,營業人銷售菸品依規定其銷售額應加計菸酒稅及健康捐金額,是以,該條文修正施行後,營業人於銷售菸品開立統一發票時,因其銷售額已內含健康捐金額,可免再另外標示健康捐金額。
七、問:健康捐納入營業稅稅基後,營業人銷售菸品時,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答:健康捐納入營業稅稅基後,營業人銷售菸品時,其統一發票開立方式,與銷售一般商品無異,依營業稅法第32條第3項規定,如其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如其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該定價即為開立發票的總計金額,不可以扣除健康捐金額。
八、問:健康捐納入營業稅稅基後營業稅申報方式有無異動?申報軟體是否需配合修改?
答:現行營業稅網路申報系統,其銷項登錄作業僅須鍵入銷售額,修法後銷售額即為內含健康捐之金額,並未影響申報系統之修訂。營業人僅需留意,修法正式施行後,銷售菸品所開立統一發票,不得再減除健康捐金額,故於銷項登錄作業中所登錄之銷售額為內含健康捐之金額,而非減除健康捐後之金額。
九、問:本次營業稅法修法將健康捐納入營業稅稅基,其修法前、後營業人銷售菸品時其統一發票開立方式有何不同?
答:茲將健康捐納入營業稅稅基前、後有關營業稅計算及發票開立方式,以舉例及表列方式說明如下:
假設:市售菸品價格為65元(已內含健康捐20元)。
修法前 |
修法後(指施行日後) | ||||
營業稅計算: 65-20=45 45÷(1+5%)×5%=2.14 四捨五入後營業稅為2元 |
營業稅計算: 65÷(1+5%)×5%=3.09 四捨五入後營業稅為3元 | ||||
修法前 |
修法後(指施行日後) | ||||
開立發票方式: 發票總計金額開立45元 於備註欄填載健康捐金額20元 |
開立發票方式: 發票總計金額開立65元 備註欄無需填載健康捐金額20元 | ||||
(三聯式)-摘錄部分欄項 |
(三聯式) -摘錄部分欄項 | ||||
品名 |
金額 |
備註 |
品名 |
金額 |
備註 |
○○菸 |
43 |
健康捐20元,總計收款65元 |
○○菸 |
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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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額 |
43 |
銷售額 |
62 | ||
稅 額 |
2 |
稅 額 |
3 | ||
總 計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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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計 |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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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聯式) -摘錄部分欄項 |
(二聯式) -摘錄部分欄項 | ||||
品名 |
金額 |
備註 |
品名 |
金額 |
備註 |
○○菸 |
45 |
健康捐20元,總計收款65元 |
○○菸 |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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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計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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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計 |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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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將修正後開立發票範例列示如下:
假設:市售菸品價格為65元(已內含健康捐20元)。 營業稅計算:65÷(1+5%)×5%=3.09 四捨五入後營業稅為3元 銷售額計算:65元-3元=62元 | |||||||||||
開立發票範例(三聯式): □□○○○○○○○○ 統 一 發 票 (三聯式) xxx年xx、xx月份 買受人:○○○○○○公司 統一編號:○○○○○○○○ 中華民國xxx年xx月xx日 地址: | |||||||||||
品 名 |
數 量 |
單 價 |
金 額 |
備 註 | |||||||
○○菸 |
1 |
62 |
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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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 | |||||||
銷 售 額 合 計 |
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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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 |
應稅 |
零稅率 |
免稅 |
3 | |||||||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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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計 |
65 | ||||||||||
總計新臺幣 (中文大寫) |
x億x千x百x拾x萬x千x百陸拾伍元 | ||||||||||
開立發票範例(二聯式): □□○○○○○○○○ 統 一 發 票 (二聯式) xxx年xx、xx月份 中華民國xxx年xx月xx日 買受人: 地址: | |||||||||||
品 名 |
數 量 |
單 價 |
金 額 |
備 註 | |||||||
○○菸 |
1 |
65 |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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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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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計 |
65 | ||||||||||
總計新臺幣 (中文大寫) |
x億x千x百x拾x萬x千x百陸拾伍元 | ||||||||||
課 稅 別 |
應稅 |
v |
零稅率 |
|
免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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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問:營業人於修法前將健康捐帳列代付健康捐,屬資產負債表科目,本次修法將健康捐納入營業稅稅基後,該代付健康捐是否轉列為成本,改列為損益科目?
答:依財政部100年3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000068800號令釋規定,營業人於100年1月26日修正營業稅法第16條及第20條施行日帳列之已代付菸品健康福利捐餘額,於施行當日得轉列為進貨成本。所以,修法前健康捐帳列代付健康捐者,得於行政院核定該修正條文正式施行當日,依該令釋規定轉列為進貨成本。
十一、問:營業人於修法前將健康捐帳列代收代付健康捐科目,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並未列入營業收入項下,本次營業稅修法將健康捐納入營業稅稅基後,健康捐已內含於銷售額,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有何不同?是否應將其向消費者(或下一階段營業人)收取之健康捐一併列為營業收入?
答:營業人修法前健康捐帳列代收代付健康捐科目者,本次營業稅修法將健康捐納入營業稅稅基後,不論營業人維持原帳列代收代付健康捐科目,或依財政部100年3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000068800號令釋規定,於行政院核定100年1月26日修正營業稅法第16條及第20條正式施行日將帳列之已代付菸品健康捐餘額轉列進貨成本,銷售時,皆採總額列帳,亦即以含該健康捐之全部銷售額列入營業收入項下,並於銷售時將帳列代收代付健康捐科目或進貨成本一併轉列銷貨成本。
十二、問:健康捐納入營業稅稅基後,因健康捐已內含於銷售額,如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需要將內含於銷售額之健康捐一併列入營業收入項下者,若修正營業稅法第16條及第20條施行日係於100年年度中正式施行,100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其營業收入如何申報?
答:修法前健康捐係以資產科目代收代付健康捐入帳,營業收入未含健康捐;自營業稅法修法後,應以含健康捐之全部銷售額列為營業收入,當年度列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收入請依上述規定辦理。
十三、問:健康捐納入營業稅稅基後,屬修法前、後銷貨之菸品於修法後發生退貨時,其處理方式有何不同?
答: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等情事,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除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發票作廢外,應取具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是以,健康捐納入營業稅稅基後,發生銷貨退回時,有關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處理方式,應依下列情形分別辦理:
(一) 營業稅部分:
1、 所退菸品其原開立發票日期為施行日前者:
(1)「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之填載方式:「退貨金額」欄項,以未含健康捐之銷售額填載,並以該銷售額計算其營業稅額後填於「營業稅額」欄項,另於空白處註明退回健康捐金額。
(2)辦理營業稅申報時,應將未含健康捐之銷售額及營業稅額,分別填列於申報書之退回及折讓(第17欄)銷售額欄項(屬進貨退出者填列於第40欄之金額欄項)及(第18欄)營業稅額欄項(屬進貨退出者填列於第41欄之稅額欄項)。
2、 所退菸品其原開立發票日期為施行日後者:
(1)「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之填載方式:「退貨金額」欄項,以已含健康捐之銷售額填載,並以該銷售額計算其營業稅額後填於「營業稅額」欄項,無須於空白處註明退回健康捐金額。
(2)辦理營業稅申報時,應將已含健康捐之銷售額及營業稅額,分別填列於申報書之退回及折讓(第17欄)銷售額及(第18欄)營業稅額(屬進貨退出者分別填列於第40欄金額及第41欄稅額欄項)。
(二) 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
1、 施行日帳列資產科目之代收代付健康捐餘額未轉列進貨成本者
(1) 所退菸品屬施行日前銷貨:
修法前銷售之菸品因銷貨時,健康福利捐係以代收代付科目沖轉並未列入營業收入,故修法後辦理銷貨退回時,應以原帳列銷貨淨額及代收代付健康捐轉列。
(2) 所退菸品屬施行日後銷貨:
修法後銷售之菸品於銷貨時,以含健康福利捐之全部銷售額列為營業收入,其後發生銷貨退回時,應以銷貨總額列帳,並自銷貨成本中轉列存貨成本。
2、 施行日帳列資產科目之代收代付健康捐餘額已轉列進貨成本者
(1) 所退菸品屬施行日前銷貨:
修法前銷售之菸品因銷貨時,健康福利捐以代收代付科目沖轉並未列入營業收入,修法後菸品健康福利捐餘額,已依財政部100年3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000068800號令轉列進貨成本,其後發生銷貨退回時,應以原帳列銷貨淨額轉列,原代收代付健康捐自應轉列為存貨成本。
(2) 所退菸品屬施行日後銷貨:
施行日後銷售之菸品於銷貨時,以含健康福利捐之全部銷售額列為營業收入,其後發生銷貨退回時,應以銷貨總額列帳,並自銷貨成本中轉列存貨成本。
十四、問:健康捐納入營業稅稅基後,產製(進口)、批發至零售等各階段營業人,銷貨菸品及辦理退貨時之相關帳務處理情形?
答:相關帳務處理情形舉例說明如下:
假設:菸品成本(即產製成本或國外進口成本)30元;
代收代付-健康捐20元;銷售價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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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前 |
修法後(指施行日後) | |
產製成本 |
直接人工 8 直接材料 15 製造費用 7 |
直接人工 8 直接材料 15 製造費用 7 | |
進口成本 |
現金 30 |
現金 30 | |
出廠(或進口)繳納健康捐時: |
現金 20 |
現金 20 (為考量後續存貨評價及帳務簡化,於施行日後支付健康捐一律帳列進貨成本) | |
施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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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一、施行日代收代付健康捐已轉進貨成本 代收代付健康捐20 情況二、施行日代收代付健康捐未轉進貨成本 (於銷售時再將代收代付健康捐轉列為銷貨成本) | |
銷售時 |
1.銷售時 銷貨收入 43 銷項稅額 2 代收代付健康捐 20 【銷項稅額計算:(65-20)÷1.05×5%=2】 2.存貨沖轉銷貨成本 存(進)貨 30 3.毛利計算: 銷貨收入 43 銷貨成本 30 銷貨毛利 13 |
1.銷售時 銷貨收入 62 銷項稅額 3 【銷項稅額計算:65÷1.05×5%=3】 2.存貨沖轉銷貨成本 情況一、施行日代收代付健康捐已轉進貨成本 存(進)貨 50 情況二、施行日代收代付健康捐未轉進貨成本 (施行日未將代收代付健康捐轉列進貨成本,於銷售時再將代收代付健康捐轉列為銷貨成本) 存(進)貨 30 代收代付健康捐 20 3.毛利計算: 銷貨收入 62 銷貨成本 50 銷貨毛利 12 | |
批發商或零售商進貨時 |
假設產製及進口廠商以含健康捐之定價65元銷售予批發商或零售商 | ||
進項稅額 2 代收代付健康捐20 現金 65 |
進項稅額 3 現金 65 | ||
銷貨退回時 |
1.銷貨退回科目: 銷項稅額 2 代收代付健康捐20 現金 65 2.銷貨退回轉回存貨科目 銷貨成本 30 |
(一) 退回屬施行日前之銷貨: 情況一、施行日代收代付健康捐已轉進貨成本 1.銷貨退回科目: 銷項稅額 2 存貨 20 現金 65 2.銷貨退回轉回存貨科目 銷貨成本 30
※進貨方辦理進貨退出時之帳 載範例: 進貨 63 進項稅額 2 情況二、施行日代收代付健康捐未轉進貨成本 1.銷貨退回科目: 銷項稅額 2 代收代付健康捐20 現金 65 2.銷貨退回轉回存貨科目 銷貨成本 30 ※進貨方辦理進貨退出時之帳 載範例: 進貨 43 代收代付健康捐 20 進項稅額 2 (二) 退回屬施行日後之銷貨 1.銷貨退回科目: 銷項稅額 3 現金 65 2.銷貨退回轉回存貨科目 銷貨成本 50 ※進貨方辦理進貨退出時之帳 載範例: 進貨 62 進項稅額 3 |
十五、問:未來兩年一次調漲健康捐時,可否取消於外盒標示健康捐金額,以降低菸品產製或進口廠商之印製成本?
答:因健康捐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僅為代徵機關,其相關調漲健康捐之標價問題,尚非國稅局權責。營業人建議未來兩年一次調漲健康捐時,取消於外盒標示健康捐金額乙節,業由財政部轉知該署有關營業稅法修正事宜,建請參酌營業人之建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