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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98條修正,股東會選舉董事僅能採累積投票制。

修正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條文(100.12.13.立院三讀)

修正條文

修正前條文

說明

第一百九十八條

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

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對於前項選舉權,不適用之。

第一百九十八條

股東會選任董事時,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

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對於前項選舉權,不適用之。

 

一、刪除「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字眼。

二、明定未來股東會選舉董事僅能採取累積投票制,保障小股東選舉權,讓少數派股東推派的代表可當選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