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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取得政府之購建固定資產補助款,得分年平均認列收入

財政部1011222新聞稿

營利事業取得政府之購建固定資產補助款,得分年平均認列收入

營利事業取得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有關之政府補助款,究應於取得補助款年度一次認列收入?或者得按固定資產或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補助獎勵之經費,原則上,應全數列為取得年度之收入課稅,但是營利事業如果是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之專案計畫補助獎勵,則可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至於所購建之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之設備,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提列折舊,以費用列支,以符合收入及成本費用配合原則。

該局進一步提醒,營利事業當年度如有補助款收入,於辦理結算申報時,請確實依上開規定列報其他收入,以免被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