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7月1日起,臺中市政府受理轄區內之公司登記業務
102年7月1日起,臺中市政府受理轄區內之公司登記業務
按目前「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5億元其所在地在臺中市轄區內之本國公司」依權責分工係由本部中部辦公室辦理。然因臺中縣市已於99年12月25日合併升格為直轄市,臺中市轄區幅員廣濶,且申請案件量已達平均每年受理5萬餘件,各地民眾如親自臨櫃申辦,須遠赴南投中興新村辦理公司登記業務,甚為不便。本部爰推動設址於臺中市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5億元之公司登記業務,委託臺中市政府辦理,以提供民眾更多之便利性。
綜上,自今(102)年7月1日起,設址於臺中市轄區內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5億元之公司,其設立、變更登記之主管機關由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變更為臺中市政府,公司登記事項僅須就近向臺中市政府申請辦理,更可節省民眾親臨申辦之時間成本,並且落實提升政府行政效率及便民服務措施。
新聞發言人:陳副司長秘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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