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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為建構合理租稅環境,今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1條之1 規定,就短漏報不動產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以下簡稱特銷稅)之免罰基準,由現行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下同)5,000元以下,修正提高為50,000元以下,以符合實際。
財政部說明,特銷稅條例自100年6月1日施行迄今已逾2年,實務上屢有民眾因未諳法令致短漏報稅額而受罰,考量特銷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房屋、土地)價格,與同條例規定之其他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價格差異甚大,現行一致適用5,000元以下之免罰標準,換算其短漏報銷售價格在50,000元(=5,000/10%)以下(包括50,000元),始得適用免罰規定,因房屋、土地價格遠超過該金額,實務上尚無適用該免罰規定之案件。為落實訂定減免處罰標準之意旨,爰修正該條規定,提高銷售不動產特種貨物所漏特銷稅額在50,000元以下免予處罰;至特種勞務部分則維持現行5,000元以下免罰之規定。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於上開修正規定發布時,經稽徵機關裁處罰鍰如屬尚未確定之案件,亦有其適用。本次修正內容,可至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便民服務\賦稅法規\行政規則\稅捐稽徵法相關法規\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項下查閱。 新聞稿聯絡人:賴科長基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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