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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貨物應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為認列時點

財政部1020910新聞稿

外銷貨物應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為認列時點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外銷貨物,如以通關方式出口,銷貨收入之歸屬年度,應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為認列時點。

該局舉例說明,於查核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甲公司漏報外銷貨物收入3佰餘萬元,該公司表示,該筆交易約定之貿易條件為目的地交貨(CIF),其實際交付貨物及收取貨款均在次一年度,亦已列報至次一年度之營業收入。惟經查該筆交易之報關日係在當期,與上揭規定未合,遂予以調整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外銷貨物如以通關方式出口,無論交易條件為何,依規定其銷貨收入之歸屬年度係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為認列時點,尚非以交貨或收款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