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2年1月1日起,個人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合計在10萬股以上,全部的興櫃股票均須核實課稅
財政部1020821新聞稿
自102年1月1日起,個人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合計在10萬股以上,全部的興櫃股票均須核實課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自102年1月1日起起恢復課稅,個人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合計在10萬股以上者屬核實課稅範圍,其全部的興櫃股票均須核實課稅,應以交易時成交金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按15%的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於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合併報繳。
該局舉例說明,假設李先生102年1月至12月間取得興櫃股票20萬股(每股取得成本10元),並於同年12月將持股全數出售,每股售價12元,支付證券交易稅7,200元及手續費6,270元,因李先生於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在10萬股以上,應全數核實課稅,是李先生102年度證券交易所得額為386,530元
〔(12元×200張×1,000股)-(10元×200張×1,000股)-(7,200元+6,270元)〕,應納稅額57,979元(386,530元×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