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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自今(102)年度起免向稽徵機關申報受託查核簽證之營利事業名冊

會計師自今(102)年度起免向稽徵機關申報受託查核簽證之營利事業名冊

公布日期

2013-11-29

標題

會計師自今(102)年度起免向稽徵機關申報受託查核簽證之營利事業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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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近日將發布解釋,廢止會計師應於每年12月底前向稽徵機關申報該年度委託其辦理所得稅查核簽證之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名冊作業規定。

  財政部表示,按現行規定,會計師接受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委託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應於每年12月底前,將該年度委託其辦理所得稅查核簽證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名冊向稽徵機關列冊申報。基於簡政便民及提升行政效能考量,爰檢討廢止該列冊申報作業規定。

  財政部提醒,前揭會計師列冊申報作業規定即將廢止,自(102)121日起,會計師免再向稽徵機關申報「會計師查核簽證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委任名冊」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鳳美
聯絡電話:02-23228118